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,强化审计整改的自觉性、严肃性和有效性,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,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海南省审计厅出台《海南省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办法》)。
一、出台背景
今年以来,省委、省政府高度重视,高位推动审计整改。沈晓明书记、冯飞省长多次对审计整改工作作出批示,建立“省委审计委员会每两个月研究一次审计整改工作情况、省政府每月专题研究推动整改”的整改工作机制,强力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。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建议》提出了“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中完善审计整改公告办法”,于2021年2月26日,已经省委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原则通过。《公告办法》征求了19个市县政府和39个省级部门的意见,同时征求了省审计厅法律顾问的法核意见,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,吸纳了合理意见。2021年12月3日,《公告办法》已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审计厅名义印发。《公告办法》的出台,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对整改结果公告进行规范,有利于提高审计的震慑作用,有利于倒逼做好审计整改工作,有利于层层压实推动整改工作责任。
二、主要内容
《公告办法》共十四条,主要内容如下:
(一)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适用范围。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(被审计单位),承担督促、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。
(二)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内容和形式。内容包括:审计的基本情况;审计(调查)发现的主要问题;审计(调查)处理意见及建议;被审计(调查)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整改内容。形式包括:通过政府公告或被审计单位网站发布,无门户网站的单位可通过上级主管单位门户网站发布;通过新闻媒体,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;通过其他对外公布渠道发布。
(三)审计整改不宜公告的内容和要求。内容涉及敏感事项、重大事项或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,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,并形成公告稿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外,有关责任单位应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告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三、相关要求
(一)各被审计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和审计署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,把“不找借口、不推诿扯皮、不降低标准、不弄虚作假”,作为审计整改工作中的“铁律”,严格执行《公告办法》,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在审计结果文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天内公告。
(二)各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公告内容负主体责任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,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;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。
(三)存在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,依照《海南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》进行追责问责。